《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解答之二
http://www.syd.com.cn 2008-03-03 09:00:34沈阳网

  编制按:《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企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总民管部为帮助基层工会学习落实好这个规定,专门编写了系列解读,《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有关问答。从今天起本站将陆续刊登。

  1、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改革、破产、重大裁员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  (三)民主评议董事、监事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报告;

  (五)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六)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2、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经营方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草案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或者否决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改制、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生活福利安排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二)依法选举、罢免或者聘用、解聘企业经营者,依法或者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三)审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报告、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或者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

  (四)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4、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岗位聘用及人员安排、职称评定、业务考核、业务进修、内部分配的具体办法及其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报告和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方案和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本系统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来源: 沈阳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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